為進一步推動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規范提升、高質量發展,《山東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規范指引(試行)》近日印發。
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是指在村黨組織領導下,村黨組織書記或委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理事長,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山東省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規范指引(試行)》共分為規范領辦標準、規范登記管理、規范基本設施、規范組織機構、規范章程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規范盈余分配、規范民主管理、規范社務公開、規范檔案管理10個方面,規定了合作社應滿足干部雙向任職、依法設立登記、完善辦公場所、健全組織機構、制定可行章程、健全財務制度、制定分配方案等標準共28條。
《規范指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比例一般介于10%到30%之間,被合作社聘任為經理、會計財務人員等的村黨組織書記或委員可以獲得相應報酬。涉及村集體產業發展的重大事項、產業項目所使用的村集體資產有重大變更、使用村集體的轉移支付資金及轉化形成的資產等事項,應先由村集體通過“四議兩公開”法定程序決策,前置于合作社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