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京郊農村只要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即可提出罷免村官的要求。昨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于罷免村官程序,作出如上規定。
村委會應在30日內調查核實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村委會組織法后,北京啟動修訂《北京市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這兩個地方性法規。歷經今年3月、7月、9月三次審議,昨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該兩個地方性法規。
自啟動修訂開始,如何罷免村官一直備受關注。對于罷免村官的程序,從一審到三審,直至昨日的表決稿,均采用相同規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和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同時向村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
村委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就罷免理由和聯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召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罷免村官程序多了一道監督環節
也就是說,罷免村官的啟動程序,掌控在村民的手中,超1/5村民或超1/3村民代表聯名,就可以提請罷免村官。但村官是否有問題、是否該罷免,調查核實的權柄仍由村委會負責。
對此,一審時就有專家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如上設計,導致村委會掌握了罷免村官的主動權,難以起到罷免效果。因為村民提請罷免的村官極有可能是村委會組成人員;由村委會調查核實,會不會形成不符合事實的調查結果?乃至于包庇、造假?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二審稿、三審稿、表決稿均擴大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權限,規定經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有監督村委會的權責。明確要求村委會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向村民代表會議匯報工作;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撤銷或變更村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由此,罷免村官程序多了一道監督環節。村民提請罷免村官后,村委會如何調查核實,村民代表會議有權過問;一旦調查結果不實,村民代表會議可行使撤銷和變更權。
■ 十類村務公開事項
依據《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下列事項須公開
1、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3、村社會保障、合作醫療、優撫救濟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實情況。
4、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支援新農村建設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5、村財務收支情況。
6、村民負擔費用的收繳及使用情況。
7、農轉非情況。
8、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9、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制定實施情況。
10、按照國家和北京規定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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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表決通過
村委會干部配偶不得管錢
村委會成員的配偶,不得掌握村里的財權。《北京市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明確提出了該“村規”。
二審稿曾規定,“村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村委員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在此基礎上,表決稿添加了“追加項”,在“直系親屬”前,追加“配偶”兩個字,即村委會成員的直系親屬,尤其是配偶,都不能跟村里的財務工作沾邊。
對于村民自治章程,二審稿做出原則性規定,明確村民會議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表決稿補充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的具體內容,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應包括如下內容: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開展民主決策的基本規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工作制度;公益事業服務和公共事務管理等。
此外,表決稿保留了一審稿、二審稿的部分亮點。例如“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可以列入參加選舉村民名單”,大學生村官因此獲得了參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