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為做好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落實工作,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并發布《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細則》(以下簡稱《創業貸款細則》)。
《創業貸款細則》指出,本市(指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對象為申請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借款人和小微企業借款人。
其中,個人借款人 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含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現自主創業且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
以上人員在北京市內自主創業、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合同期滿未就業大學生村官、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低收入家庭成員及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免于提供反擔保。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經營的,可按照規定申請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