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在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引導下,部分農民抓住機遇,成了富人。接著村莊中的貧富差距慢慢拉開,村莊社會階層發生分化,部分富人逐漸成為鄉村中的富裕群體。由于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源都具有向優勢群體集聚的特性,基層治理中的貧富差距正在演化為強弱關系,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現象。
一定范圍內的貧富差距,能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貧富差距過大,不利于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的調適。基層治理中的富裕群體容易擁有經濟上的高收入性、生活上的富裕性和政治上的高影響力,成為強勢群體、強利群體和強權群體。這是資本滲入鄉村,并利用政治權利場謀取經濟權利的突出表現。一方面,強勢、強權、強利群體如果進一步固化,將使大批弱勢農民的地位更加邊緣化,不利于農村基層政治的良性發展,也達不到非零和博弈的結果。另一方面,人數占絕大多數的普通農民,特別是廣大弱勢群體卻因種種限制而無法有效地約束和制約基層政府的治理行為。基層治理、基層民主政治有可能異化為強勢、強權、強利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治理和民主。當經濟權威與政治權威、道德權威絕對地統一到少數富裕群體身上時,民主必然會發生質變,出現“僭主政治”的現象。
為防止富與貧進一步固定為強弱關系,并動搖基層和諧穩定的基礎,需要采取措施平衡不同群體間的利益格局。
一是完善基層民主政治。進一步規范民主議事程序,落實民主決策過程,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健全村級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好監督權和罷免權,確保村民通過合法渠道糾正可能出現的問題。二是建立真正能代表普通農民的自治組織或協會。鼓勵農民建立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協會等各種合法中介組織,使分散的農民形成一支有影響的社會力量。三是規范富裕群體行為,使其更好地服務于農村農民。強勢、強權、強利群體作為農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支特殊力量,既要承認其既得利益,又要限制其壟斷特權,規范其行為;既要發揮其先進性,又要限制其消極作用,并通過必要的制度、規章等使其積極作用最大化、消極作用最小化,四是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促進富裕階層分化。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提高農村經濟綜合效益。當大多數農民都富裕了,富裕群體自然就會解體,不成為群體。五是構建利益訴求平臺,暢通民意訴求渠道和求助渠道。六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農村弱勢群體的扶持。七是加強法制建設,創造公平、良好的農村發展環境。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學者)